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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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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案件偵辦情形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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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案件偵辦情形,說明如下: 本署林檢察長朝松於知悉八仙樂園在104年6月27晚上8時32分發生粉塵爆燃傷亡案件,當晚即親赴現場並指派游儒倡、吳宗憲及劉玄顥等3位檢察官趕往現場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蒐證調查。嗣多次主動聯繫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研商相關粉塵鑑識事項,務期鑑定之專業、公正、客觀及嚴謹,歷經3個月多來進行搜索、鑑定、現場履勘、與警、消機關專案研商會議、相驗、函調取資料、訊問(含指揮警機關詢問)計527人次,積極連繫醫療院所洽取醫療診斷資料等主要偵查作為,於今(16)日正式偵查終結。 經偵查結果,認定活動主辦人即被告呂○○因對於彩色澱粉具有引發塵爆危險性,而有致人傷亡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未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志工及參加彩色派對活動民眾,復未對現場工作人員、志工施以安全操作教育訓練,竟在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中,貿然由操作人員以二氧化碳鋼瓶噴灑澱粉於舞池民眾,造成現場爆燃,致多人死傷,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過失致重傷害、第284條第1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至於八仙樂園相關被告陳○○等3人,因主管機關函復舉辦活動之泳池非管理規則之觀光娛樂設施;又依法令八仙樂園室外地區並無設置消防設施之義務;且八仙樂園之消防安檢均合格,管理人與防火管理人並無欠缺,八仙樂園與被告呂○○復無分紅,再依租賃契約,相關安全維護義務係應由呂○吉負責,舉辦時間為閉園時間;再八仙樂園陳報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經演練合格,且主管機關於案發前一日(6/26)方發函同意八仙樂園准予備查;並當時法令未就民間觀光娛樂業者舉辦活動制訂任何規範;再經認定起火後至熄滅僅40秒,縱加以更高之注意,仍無法即時排除;活動區域後方之鐵門係自行車專用道,救護車無法通行等。另有關現場硬體設備技術人員,因現場電路、燈光、音響、均未有故障、失靈或停電等情形,電源供應亦無異常。而現場噴灑彩色澱粉操作人員即被告沈○○,其噴發行為,並未引發火源;至於被告盧○○僅係受召喚臨時工在舞台操作二氧化碳鋼瓶噴灑包粉,毫無操作經驗,並因重心不穩於第一次噴發時跌倒。認為均罪嫌尚有不足。 本案被害人數計499人,死亡12人、重傷86人、一般傷害383人,目前該481人提出告訴或經指定代行告訴人而提出告訴。另確定不提出告訴者有7人(包括被告盧○○),因出院經積極聯繫仍無法尚在連繫上有7人,表明提出告訴而資料尚不全者4人。外籍被害人16人,國籍包括馬來西亞、日本、新加坡、美國、南非、澳門地區、香港地區、大陸地區等8國家及地區。因被告此次過失行為造成傷亡,極為嚴重,請求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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