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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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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0719陽明山仰德大道車禍案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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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偵辦0719陽明山仰德大道車禍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其中車輛公司負責人陳0蘭、車輛維修人員盧0宏認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另駕駛阮0貴(已歿),隨車人員江0水、陳0怡及陳0蘭之父陳0,分別因死亡、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起訴犯罪事實

一、陳0蘭(女,54年生)為信詠公司負責人,盧0宏(男,66生)為真銓材料行之車輛維修人員。陳0蘭管理之車牌號碼680-QP號混凝土泵浦車係民國668月出廠車輛,車齡已近40年,本應注意系爭車輛應保持合於正常可供行駛之狀態,竟讓車輛嚴重超載(限總重15公噸,經測量20.16公噸,超出原設計重量1/4)及疏未注意手煞車系統已遭移除。另盧0宏於車輛維修時,應確保車輛得以安全運作,於105127日為系爭車輛進行後差速器更換作業時,未注意更換之後差速器連接中央傳動軸之減速驅動齒輪固定螺帽上之插銷(插銷式螺帽)業已斷裂於減速驅動齒輪軸內無法固定,卻未進行檢查及更換,復於106425日經司機阮0貴反應系爭車輛「有點抖動」情形,乃因前開固定螺帽鬆動而產生撓性(含差速器內驅動齒輪、盆型齒輪之間間隙)過大所生之震動,卻僅更換中央傳動軸,而未就其所更換傳動軸組件內,與後差速器連接之減速驅動齒輪螺帽已無插銷等節進行安全性檢查,即輕率將系爭車輛交付阮0貴使用。2人各自之業務過失行為,均隨時會造成系爭車輛手煞車喪失功能或無法以低速檔方式降低車速之情形,嚴重影響駕駛及用路人安全。

二、阮0貴受陳0蘭之指示,於106719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680-QP號混凝土泵浦車欲至臺北市士林區永公路進行灌漿作業,因系爭車輛後差速器之減速驅動齒輪固定螺帽鬆脫,造成中央傳動軸後端與後差速器脫離,並掉落於地面,致系爭車輛於下坡路段,無法正常進行引擎煞車之操作,且因車輛嚴重超載及手煞車系統遭拆除,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之作用,又逢下坡路段之重力加速度等因素,致阮0貴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在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前,追撞同向及對向車輛之車禍,先後造成4人死亡、 3人重傷及 5人傷害之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及業務過失傷害。

三、核被告陳0蘭、盧0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同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同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被告2人以同一行為涉犯前開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傷害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論處。

貳、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一、被告阮0貴部分:

    被告阮0貴業於106719日因本件車禍死亡,有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828日法醫理字第10600039270號函附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驗及解剖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江0水、陳0怡、陳0部分

  (一)被告江0水、陳0怡與駕駛阮0貴均為信詠公司臨時工,當時係因永安路有工程,故指派阮0貴駕駛系爭車輛前往,且安排被告江0水、陳0怡隨車同往,被告江0水、陳0怡並無負責車輛之維護或駕駛,僅為偶隨阮0貴同車前往永安路工地,對系爭車輛存有如上機械、超重等問題,自難認有何知悉、或需負注意義務之責。

  (二)被告陳0雖為被告陳0蘭之父,然信詠公司於 93年就成立後,相關業務均由陳0蘭負責,並為系爭車輛之實際管理者,另案發前晚因陳0蘭在忙,故請被告陳0幫忙聯絡阮0貴出車事宜,且無證據顯示被告陳0要求阮0貴需行駛特定路段以規避交通管制。至系爭車輛維修部分,係由被告陳0蘭、司機、維修廠相互聯絡,維修廠向被告陳0蘭請款,並開立信詠公司支票交予維修廠人員。證人陳0怡於警詢供陳於10578月間即在信詠公司上班,是經友人介紹而去應徵,雇主為陳0蘭等語;證人盧0宏證稱:信詠公司在案發期間是陳0蘭經營,向信詠公司請款時,均由陳0蘭交付支票等語。另員警查訪永安路工地管理李0展供稱:其當初接洽之人為陳0蘭,並由陳0蘭指派車輛至永安路工地進行灌漿作業等語。綜上,本件查無被告陳0與陳0蘭共同經營信0公司或對系爭車輛有實際管理力之相關證據,復因阮0業已死亡,無從詢明被告陳0有無指示行駛特定路段以規避通管制等節,實難遽為被告陳0涉有犯行。

   (三) 被告江0水、陳0怡、陳0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為不起訴處分。

叁、建議與呼籲

     本件車禍肇因於車輛維修未落實及大型工程車輛嚴重超載,造成本件車禍4人死亡、3人重傷及5人傷害之慘劇,在此呼籲車輛修護業者,對於車輛維修,特別是大型工程車輛之維護、保養需落實,以避免上開嚴重車禍事件再次發生,並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大型工程車輛監理、查核及管控宜與加強,以維護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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