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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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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士林地院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即浩鼎案貪污部分)基於檢察中立公正之客觀義務決定不上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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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士林地院於107年12月28日就浩鼎案貪污部分之被告翁○惠、張○慈等2人宣判無罪,本署姜檢察長隨即依法務部第1354次部務會報重要指示及最高檢察署107年7月16日台文字第10712001760號函示,陸續召開4次「無罪案件審查會」進行無罪原因分析並研議是否上訴,再經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兩度召集該署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檢察長、檢察官以及本署姜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等人就本案是否上訴反覆討論後,最終認為:本案於偵查中所蒐集之諸多證據,經一審法院以審判實務上就貪污案件相較一般案件更嚴格的標準評價後,尚未能使其獲致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而判決無罪,爰考量此案相關物證經一審法院依法定程序調查並敘明其證據價值,以及供述證據偵審過程之變動性與不確定性,以現有證據上訴二審法院,依目前訴訟實務運作方式及貪污有罪判決證據證明力所採之門檻,研判難獲致改判有罪之機會,本於檢察官中立公正之客觀義務,自我節制檢察權之行使,決定不上訴。惟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發現當時生技產業從事技術移轉過程中利益衝突的界限不明,迴避義務渾沌曖昧,致遭社會質疑政商勾結等不公現象而有待澄清。幸甚此一問題嗣於106年6月間政府部門立法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而有所改善,唯願此案之後公部門對私部門從事技術移轉時,相關人員能謹守利益衝突的分際,履踐應有的申報及揭露義務,而真正讓政商間的合作關係步入正軌,方為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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