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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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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士檢檢察官辦理杭○生相驗案件時,深入追查,發現媳婦戚○涵涉嫌凌虐公公致死,為死者發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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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辦理97歲死者杭○生相驗案件之際,發覺死者呈現多處瘀傷,媳婦戚○涵神色有異,看護外勞欲言又止,使檢察官懷疑死因不單純,隨即報請所屬主任檢察官共同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深入追查,並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發現:死者死因為生前發生家暴毆打事件,由於頭部、胸背部及四肢多處鈍性傷,造成胸背部挫傷併多處肋骨骨折,最後因心因性休克及呼吸衰竭而死亡,死亡方式歸類為「他殺」等情;另一方面,警方也在第二次偵訊看護外勞時,突破其心防,供述死者媳婦戚○涵於杭○生死亡前接連2日曾在浴室內與死者發生肢體衝突,再經檢警於108年1月29日搜索相關處所,並偵訊被告戚○涵後,當庭諭知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再歷經1個月左右之偵查,於昨日即108年2月25日偵查終結,以被告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對其提起公訴。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定之事實簡略說明如下: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週四)下午1、2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住處之客廳,指示外勞莉○協助死者杭○生回房間午睡,遭死者拒絕後,心生不滿而情緒失控,徒手將死者自客廳沙發強拉至浴室外牆壁,再次命令死者回房間午睡未果後,其能預見死者已年逾97歲,依其年紀及身體狀況,若因肢體衝突遭受碰撞或攻擊,可能發生致死之結果,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將死者強拉至浴室內,先使用浴室內蓮蓬頭以冷水沖向死者,並於其反抗時,徒手與其爭搶、拉扯及推擠,致其跌倒而多次撞擊浴室內之馬桶、洗手臺架及地磚等處,被告甚至於死者倒地後欲爬起時,以腳踩踏其胸口及腿部之方式加以壓制,過程中,被告並至廚房冰箱冷凍庫取下冰凍之雞肉、魚肉放置在死者身旁,且在浴室內噴灑殺蟲劑,亦不顧外勞莉○多次請求,仍執意將死者留置在浴室地磚上,以此方式凌虐、傷害死者。翌(21)日上午9時30分許,被告見其夫已外出上班,死者又坐在上址客廳沙發上未聽從其指示如廁,被告再承上開傷害之犯意,先命令外勞莉○至房間後,再徒手將死者自沙發上強拉至浴室內,並以上開冷水沖洗及放置冰凍雞肉、魚肉至死者身上之方式,繼續將死者關在浴室內,死者此時因年邁、體弱,僅能躺臥在浴室內而無從反抗,外勞莉○則多次步出房間勸阻被告不要如此,被告仍執意為之。嗣於同(21)日下午4、5時許,被告始指示莉○至浴室為死者更換衣物,莉○依指示進入浴室為死者更換衣物時,發現其身體冰冷,應已死亡,並將此情告知被告,被告再撥打電話呼救救護車,並依救護人員指示將死者拉出浴室,經送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急救,惟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 檢察官於起訴書後段並建議法院審酌死者為97歲之年邁老年人,其欠缺自我防衛及對外求救能力之型態,與嬰兒、幼童並無二致,均屬家庭關係內較為弱勢而亟待共同生活成員給予照顧關懷之群體,惟較之象徵生命興起之嬰幼童,老年人之照養與安全防護,顯然獲得社會較少之關注,被告未能念及被害人年邁且為被告配偶之養父,其自幼撫養被告配偶長大成人之恩情,竟因一時情緒失控而動念虐待被害人,此種踐踏人性尊嚴之行徑,除致使被害人於最後人生終點前,身體需承受疼痛外,心理更承受莫大恐懼、無助與失望;犯罪後又未能即時知所反省,仍向其配偶、員警及檢察官虛構事實,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情狀,請求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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