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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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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876
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1.經法院判決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1年以下者,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3.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
4.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意外險以外之保險等費用須自理。
5.易服社會勞動應親自向本署提出聲請。社會勞動人對於其履行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無選擇或指定之權。
6.本署對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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