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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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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有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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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 資料點閱次數:639

答:

(1)符合法定條件: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其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

(2)需當事人有意願易服社會勞動,並親自提出聲請;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不會強迫。聲請者須檢具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署執行科承辦股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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