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456、457之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之,以貫徹國家之刑罰權。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認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得依同法484、485條之規定,得以書面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