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士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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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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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
沿革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前身係「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設立,五十六年七月更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受臺灣高等法院、臺灣省政府 社會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監督,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一 年以命令核定臺灣更生保護事業規則及其施行細則,並於六十四年三月起草更生保護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六十五年四月八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本會隨即於同年 十一月十一日改組,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六十九年七月一日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 理更生保護業務之策進、規劃、指揮監督。
士林分會成立於民國76年8月8日,並依據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會址設置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並承臺灣更生保護會之指揮監督,於事業轄區內辦理受保護人之更生保護工作。
服務對象
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組織圖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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