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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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科罰金流程圖:
- 請攜帶身分證"親自到署報到"或"口頭提出"易科罰金聲請
- 至承辦股報到並提出證件後,由承辦股製作訊問筆錄
- 審核
- 由承辦股開具易科罰金繳款通知單
- 攜繳款通知單向收費處繳納後,取得繳款收據
- 將繳款收據繳回至承辦股
- 結案
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臺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規定之時間內,攜帶易科罰金金額之新台幣及國民身份證等證件,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均能獲得准許,請勿請託關說。
-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