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9
  • 資料點閱次數:2897
執行科窗口受理情形

1.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欲聲請易科罰金,請於傳喚日期攜帶易科罰金金額(新臺幣)及國民身份證等證件,親自前來本署,向執行科承辦人當場提出聲請。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檢察官均會本於職權依法充分考量,請勿請託關說。

4.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