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542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前來辦理。
(三)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具保之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
人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查驗具保人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舖保,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價證券合併湊足之。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在該管區域內適當之人為限,被告之輔佐人得為受責付人。
六、受責付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應連同「具保責付處埋紀錄單」交由法警室陳轉檢察官核辦。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均不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