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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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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執字第4485號黃漢昇案件刑事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4
  • 資料點閱次數:13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525

發文字號:士檢清執庚 105  4485字第   18355

附件:

主  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執字第4485號黃漢昇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暨利息,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http://www.slc.moj.gov.tw/)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  應受發還人詹朝明因105年毒偵字第797號案件,以新臺幣1萬元為被告黃漢昇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詹朝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依法特此公告招領。

二、  自公告之日起滿10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三、  本案承辦人:庚股書記官,電話:(02)2833-1911轉(02)2833-1911轉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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