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3394

觀護業務:

一、案件之執行

(一)案件種類:

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刑法第93條第2項)

2.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刑法第93條第1項)

3.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

    緩起訴義務勞務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5款)

4.緩刑附條件社區處遇案件

    緩刑附條件義務勞務之案件(刑法第74條第1項第5款)

5.緩起訴戒癮治療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6款)即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緩護療案件

6.緩起訴保護被害及預防再犯之命令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7、第8款)

    緩護命案件

a、法治教育案件(含公共危險之酒駕認知輔導教育,及其他類型之法治教育案件)

b、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緩護命案件

c、其他預防再犯命令類型之案件

7.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刑法第41、42條)

(二)輔導措施

1.主要以個別輔導(約談)為主,另每月安排一場團體輔導活動(100年以心六倫為主題課程);並針對毒品、家暴、性侵案件,分別開辦團體諮商或團體治療。

2.實施案件分級分類處遇。

3.評列為1級之高再犯危險個案列為核心個案。

核心個案:加強監控輔導密度,防止再犯。如:約談、訪視。

4.發交觀護志工協助執行:評列為 23級之個案儘量發交志工協助執行。

5.性侵案件:對高再犯個案施行科技監控,建立社區監督的網絡,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監督輔導網絡會議。

6.家暴案件:連結家暴中心或相關機構,辦理家暴個案之團體諮商輔導

7.毒品案件

(1)針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進入偵查程序之毒品被告,按月予以採尿,並追蹤輔導戒治情形。

(2)對毒品受保護管束人:a加強採尿、b轉介戒毒、c安排參加衛教宣導、d開辦團體治療。

8.緩起訴義務勞務案件

(1)辦理勤前教育說明會。

(2)依個案專長分派至需要之公益團體或社區執行勞務。

9.緩護命法治教育案件執行:

  (1)針對高再犯之酒駕案件,辦理認知輔導教育課程。

  (2)針對上開以外案件,辦理法治教育課程之訓練。

10.社會勞動案件執行之規劃與辦理

  (1)每月辦理2場社會勞動執行勤前教育說明會。

  (2)社會勞動案件執行,以專案執行為主,分派執行為輔。

  (3)聘用觀護佐理員專司執行社會勞動案件。

二、司法保護工作之推辦

(一)預防犯罪宣導

            1.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活動之辦理
            2.社區生活營之辦理
            3.反賄選宣導
            4.反毒宣導
            5.反職棒簽賭宣導
            6.其他各式預防犯罪宣導活動
            7.司法保護據點之設立

(二)公益關懷方案:

以保護弱勢、預防犯罪為宗旨而辦理。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團體,購置物資、民生用品,及其他器物,並由檢察官代表捐贈,間接達成預防犯罪目的,發揮柔性司法之最高效益。 

三、其他觀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一)大專生實習觀護業務之辦理

(二)觀護志工業務之督導、遴聘、訓練、考核

(三)受保護管束人採尿業務之督導

(四)社會勞動政策之宣導

(五)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之辦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