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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4篇:訴訟怎可濫提! 法院判決如何決定 刑法57條與犯罪 隱秘結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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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4-11-08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資料點閱次數:5109
訴訟怎可濫提! 葉雪鵬 提到法院,大家都很清楚那是受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什麼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一般說來,民事是指當事人私人間生活關係的事件。所謂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至於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由於訴訟程序的繁雜、進行時間的冗長。除了一些案情簡單,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速審速結之外,一般案件涉訟經年,並不罕見。因此大多數人對於上法院,莫不視為畏途。民事事件所涉及的是私人間權益的爭議,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益自由處分,能夠自我了斷的,就算吃點小虧也把事情私下解決,避免進入法院,驚動法官。至於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公法,被人告進司法機關以後,只有無可奈何聽候按步就班,秉公處理。因此很少會有人就主動去告人刑事。除非確有維護自己權利的必要。不過這也有例外,我們的社會裡還是有極少數的以告人為樂趣的人,不問是民事、刑事就是亂告一通。對於這些一看書狀就知道是無厘頭的亂告案件,法院在收件以後,也不能置之不理,必須與其他案件一樣一一分案依法處理。有時候還得開次庭,弄清楚書狀中那些滿紙洋洋灑灑,卻言之無物的內容,才能作出如何處置的決定。法院如此作法,有時還會招惹那些被告得莫名其妙的對造連連抱怨。其實法院也是礙於法律的規定,不得不慎重處理,免得又引起另一宗告「官」的案件。 國家的司法資源有限,法院為了處理此類亂告而毫無是處的「垃圾」案件,必須鄭重其事投入相當可觀的人力物力,結果影響到對其他正常案件的處理,這不是國家社會之福。如何防堵此類「垃圾」案件的泛濫,可說是當務之急,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果有人刻意虛構事實,不著邊際的亂告他人,行為如果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相當,除了那些被亂告的人,以犯罪被害人的身分可以出面告訴以外,辦理這些「垃圾」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人員亦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勇於出面告發。讓亂告者受到刑罰的制裁。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經辦案件已經終結,而不願節外生枝,以致姑息養奸,讓喜歡興訟的人毫無忌憚再去亂告人。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是採取有償主義,也就是向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收取裁判費與其他的必要的訴訟費用。此項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喜歡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由於毫無法律上的理由而亂提,顯然難以獲得法院勝訴判決,得到敗訴的結果雖然是註定的事,但是敗訴的結果,依法只需負擔訴訟費用的金錢損失。此外別無其他可以對其亂告實施制裁的方法。受他亂告的被告,除了要忍受訴訟拖累的精神痛苦,有時尚須花費巨額費用,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所遭受的精神與財產上損失,與亂告的原告僅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相較,顯然不能成為比例。有關當局有見於此,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民事訴訟法作局部修正的時候,特別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的條文之後。增列第三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用來處罰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新增條文中所稱的「前項情形」,是指第二項法條的規定,也就是說,亂提民事訴訟的原告,所亂提的民事訴訟,必須具有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依法處以所規定的罰鍰。該法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內容,是指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所稱的「顯無理由」,是指依據原告提出的起訴狀的書面內容,不必作任何調查,就可以知道原告的起訴並無法律上的理由。這時就可以不經過原告與被告兩造的言詞辯論程序,直接用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之訴的同時,法院還可以依新增訂的同條第三項處以罰鍰,讓受罰的原告知道民事訴訟,也不可以毫無理由地亂提,以免造成被告的訟累,也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 法院判決如何決定 葉雪鵬 曾永盛的同學張鴻和的爺爺原先是地方法院任職的公務員,已經在五年前退休,論年紀早已擠身在資深公民行列,可是他身體一向硬朗,在健康沒有問題下,為了回饋社會,張爺爺不願每天坐在家中閒著,每個星期一與星期四,都回到原服務的地方法院擔任義工,照顧罕少來法院的老弱婦女當事人到各處法庭開庭。其他的時間則奉獻給醫院當志工,每天忙進忙出忙得不亦樂乎!當他知道自己的孫子從來沒有到過法院,不知道法院做些什麼工作?便要孫子趁著暑假多邀幾位同學一起去參觀法院,由他來引導解說。可以對參觀過程留下最深刻的印象。一向對法律有高度興趣的曾永盛,也是被張鴻和邀請前往參觀的同學之一。 約定的這天上午,曾永盛偕同另外二位被邀約的同學一起到達法院,張鴻和與他爺爺早已經等在那裡,在張爺爺的帶領下,自刑事的報到處開始參觀,一間一間的法庭都進入仔細地瀏覽,遇到旁聽席有空位的法庭,張爺爺都示意大家坐在旁聽席上旁聽案件的進行。還看到穿著白領黑袍的律師在法庭上抖擻精神,展現口才滔滔不絕地為他的當事人權益而辯護。 在張爺爺的詳細解說下,曾永盛和同學們,知道法庭中身穿藍領黑袍在法檯上高高坐著的,是審理案件的法官;刑事庭中身穿紫領黑袍的人,是代表國家追訴被告刑事責任的檢察官;黑衣黑袍則是擔任案件審理紀錄的書記官。曾永盛也曾將看到的有的法庭上坐了三位法官,有的法庭卻只有一位法官在獨挑大樑,其中的差異原因是什麼?向張爺爺提出他的疑問,張爺爺給他的答覆是:法庭上坐有三位法官的是共同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法庭上只有一位法官在座的,通常是獨任制的法官在審理簡單的案件,也有可能是合議案件的審判長,指派案件的受命法官先進行言詞辯論的的準備程序。然後再由受命法官向合議庭提出報告,節省合議庭的審理時間。 張爺爺對曾永盛所提的問題,解說得雖然很詳細,曾永盛心中還是有難以想通的地方,那就是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由合議庭審判的話,合議庭是由三位法官共同組成的,依他一知半解的看法,應該是三位一體作出決斷才算是合議,否則,三位法官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各吹各的不同調的號,那又如何斷案?本來想把心中這點疑問再向張爺爺提出,後來想到自己要問的的問題太多,又沒有整理出重點,隨便的提問會惹人討厭,要問的話就沒有再說出來。不過心裡還是好想知道遇到這些情形該怎麼解決? *** *** *** *** *** 張爺爺是帶同曾永盛與他的同學前往地方法院參觀,地方法院法官審判案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那些案件可以由法官獨任審判,那些案件要組成合議庭審判,法院組織法並沒有明白規定,一般說來應該以案情是否重大,內容是否繁雜來作決定。在民事訴訟方面,一些簡略事件,由於影響當事人權益不大,則明文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方面,則明定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解釋上也是由獨任法官來擔任調解。至於刑事訴訟方面,依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的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地方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簡式審判與簡易審判案件可以由法官獨任辦理。其餘的案件必須由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既然由三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由於法官的法律見解與社會經驗很難求其一致,對案情的看法就會產生岐異,很有可能發生如曾永盛想到的各吹各的號的情形。而合議庭所作出的裁判,依法院組織法第九章的規定,三位法官合議的案件,必須要由參與審判的三位法官全體出席評議決定。評議的時候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每位法官都要陳述自己的意見,由資歷淺的法官先表示他個人的意見,年資相同者則由年少者先表示,最後才輪由審判長表示。評議以過半數的意見來決定。如果對於數額有三種不同的意見,每種意見都未達到半數,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以最多額的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的意見,至達到過半數為止。刑事案件,法官的意見如果分成三說以上,各不達到過半數的時候,以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至達到過半數為止。合議庭的裁判必須經過這些程序,才能產生。 刑法五十七條與犯罪 葉雪鵬 曾永盛這天看報,看到一則幾近整版的新聞,都在報導海巡署一位徐姓中尉軍官,摔死自己部屬的女朋友的新聞,聳動的標題吸引著曾永盛從頭到尾把這新聞讀了一遍,原來被害的是正當荳蔻年華,芳齡只有二十的葉姓小姐,目前是在大陸上海暨南大學管理學院二年級的學生,唸一年級的時候就認識也是台灣去的同班許姓同學,兩個人從此墜入情網。前些日子許姓同學接獲入營服役的通知,便向學校辦理停學的手續。兩個人趁著暑假,結伴回台服役與度假。許姓同學被派到海巡署在桃園大園所屬的單位當通訊兵,有殺人嫌疑的徐姓軍官正好是他的頂頭上司。這個月的九日晚上,許姓阿兵哥在值勤的時候,手機接到葉姓小姐的電話,兩人互相使用手機「哈拉」了幾句,忽然來了軍線電話,許姓阿兵哥以公務為重,便去接聽軍線電話,把手機交給一同執勤的徐姓軍官代為接聽,徐姓軍官與葉女聊上幾句後,便與葉女互留MSN網路通訊的帳號。第二天晚上,徐姓軍官用自備的PDA上網與葉女在MSN線上聊天,談話中徐姓軍官透露自己很有辦法,只要坐他的車進入營區,衛兵不敢攔阻,可以隨時與男友許姓阿兵哥相會。葉女信以為真,便與徐姓軍官相約第二天上午見面。十一日徐姓軍官與葉女見面後便帶葉女在附近遊玩,中午過後葉女家人就與葉女失去聯絡。到了十二日電視播出大園發現無名女屍的消息,家人趕往相認,不幸竟是葉女。由於葉女的電腦中留有與徐姓軍官通話的紀錄,立即與許姓阿兵哥的部隊聯絡,部隊召回休假中的徐姓軍官接受警方與檢察官的調查,徐姓軍官成為嫌犯之後,吞吞吐吐一直不願說出實情,承辦的楊姓檢察官苦口婆心動之以情,導之以理並搬出「六法全書」告知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說明犯案以後的態度,也可以得到酌減的寬典。徐姓嫌犯經過開導後還是欲語還休,不願意說出心中想說的話。在經過一段長時間的天人交戰以後,才供出當天下午是女孩子提議去看夕陽,以後相偕到最佳觀景點未完工的西濱公路高架橋上觀看落日,因為言語不合,發生口角,盛怒之下在該處將葉女推越高架道路護欄,從十餘公尺的高處摔落地上死亡。 由為徐姓嫌犯是現役軍人,他犯的殺人罪是要軍法從事的,後來嫌犯被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由軍事法院法官裁定羈押。曾永盛看了這新聞,對於這位軍官因為芝麻小事,就動手將人摔死,殘暴的行為,不但使花樣年華的女子枉死,也斷送自己無限前程。真是令入嘆息!悲劇已經造成,再多的嘆息也無補於事。不過他對新聞報導中提到,檢察官曾經告知嫌犯有關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他考慮說出實情,他很想知道這刑法第五十七條關係犯罪是這麼重大的嗎? *** *** *** *** 刑法上的殺人罪,是處罰殺害人的生命的犯罪,用來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性。只要有把他人殺害的故意,而奪走他人的生命,殺人罪便告成立。至於殺人的手段與所用的方法,法律並沒有加以限制。像新聞報導中的這位徐姓嫌犯,據說身高一八一公分,身材魁梧壯碩,被殺害的葉女身高只有一五八公分,很容易被嫌犯舉起跨越護欄摔落地上死亡。殺人的手法憑的是雙手,沒有假藉任何兇器,既然達到殺人的目的,也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嫌犯是現役軍人,他的犯罪應該依陸海空軍刑法來處斷,不過殺人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還是要依刑法的規定處斷。至於檢察官向嫌犯告知刑法第五十七條,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以後,要科處刑罰的時候最重要的參考法條,我國的刑法對於刑罰是採取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而不是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這兩者的區別是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律所規定的刑罰,審理案件的法官是不能隨便加以更改的,譬如說殺人者的法定刑規定是死刑。法官就不能用其他的刑罰來替代,只要有殺人的事實,就要判處死刑;相對罪刑法定主義,法官對於科處的刑罰,有自由裁量之權,像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在這三種法定本刑中選擇其中的一種作為宣告刑來處罰。不過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不可以漫無標準忽輕忽重地亂判,刑法第五十七條便是法官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審酌量處宣告刑的標準,法條明確地告訴法官,科刑的輕重要注意所列的十款作為審酌標準,內容包括:犯罪的動機與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與犯罪的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品行與智識程度以及與被害人平日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險與損害;最後則是犯罪後的態度。供出犯罪的經過,也是犯人表達犯罪後的態度的一種。 隱秘結婚可以嗎? 葉雪鵬 前些日子,有兩位經常在報紙影劇版出現超有名氣的女藝人,先後對媒體表達將要結婚的喜訊,而被報紙披露出來。其中的一位是名主持人的陶姓女藝人,據她向外界表示:她會在鬼月過後的某一天,同她心目中結婚對象到文具店裡買一張結婚證書,很隱密地蓋好印章,完成終身大事。然後再到國外選個度假勝地,舉行一場有夕陽、海風與樂隊的浪漫婚禮。到了這個月的二十日,這位女藝人突然對外宣布,她已經在本月的十一日與李姓情郎結婚,當時在場的至親好友共有十餘人,保密工夫可以說是一流的。另外一位也是經常主持名節目與代言人的陳姓女藝人,目前已有孕在身。她對媒體透露,要在孩子出生以前,先和孩子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小孩出生以後就有戶籍身分。」然後小孩子的滿月酒要與結婚的喜宴一併舉行。而透露出來的喜訊中,也沒有提到結婚的儀式如何舉行。 這兩則新聞被喜愛法律,也喜歡鑽牛角尖的國中生曾永盛看到,心中就產生疑問,因為不久以前曾經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提到一位年逾花甲的婦人,年輕的時候與他先生結婚,當時經濟狀況不佳,既沒有宴請賓客,也沒有舉行儀式,只是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了結婚的登記,幾十年的日子過去了,當年成立的家在慘澹經營下也趨向小康,目前兒孫滿堂,理應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可是她的另一半卻有了外遇而變心。在與老伴談判分手不成下,主張雙方的結婚,既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也沒有二個以上的證人,不合民法規定的結婚要件,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當年迫於環境,因陋就簡的草草結婚,讓女方的確拿不出反證結婚有效的任何證據,而法官依法言法,毫不留情地作出雙方婚姻無效的判決。女方數十年所信賴的婚姻,就此輕易消失,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只是當初對法律缺少瞭解所導致。當他看過這兩則有關名女藝人的結婚報導,聞不到一絲絲要舉行公開儀式的氣氛。果真像報紙報導那樣就算是已經結婚了,未來會不會產生結婚無效的疑慮? *** *** *** *** 男女結合成立的婚姻,不單是人生的大事,也是社會生活的基礎。由於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所以法律對於婚姻必須加以規範,使有婚姻關係的人與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有所區別。婚姻關係自結婚開始,我國民法把結婚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兩種:形式要件是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結婚符合了這法條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婚姻就可以成立了。由這條法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制度,採取的是儀式婚主義,結婚必須要有儀式的舉行,沒有儀式就不算是結婚。至於結婚究竟要採用那一種儀式,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除了公證結婚以外,遵循古禮,固然可以有效完成終身大事;採用目前常見的新式儀式,男女結婚主角在證婚人主持下,相互一鞠躬,就符合程式。篤信宗教的,也可以依各種宗教的教義,舉行不同的宗教結婚儀式,也合於法律的要求。問題是不論採用那一種儀式,都必須具備法律所定的「公開」要件,什麼情形之下才算是公開呢?一般說來,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是指多數的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知道結婚的場所,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才能算是公開。如果只容許少數幾位特定的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開。所以同樣的結婚儀式,在人進人出的大飯店宴會廳、會議廳等場合舉行,可以算是公開,如果只是在大飯店的客房中關起門來進行結婚儀式,讓不特定的人不明白房間內在做什麼?就不能算是公開。當事人對於結婚有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舉證並不容易,尤其是事隔多年之後,更是難上加難。一旦對結婚要件發生爭執,對要負起舉證責任的一方來說,並不公平。民國七十四年民法修正時,在第九百八十二條增訂第二項,明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法律上所謂的「推定」,是指在沒有出現反證的情形下,法律上承認此項事實存在,除非出現反證,才可以把推定的事實推翻。那位婦人的婚姻被認為無效,可能是對造握有反證,證明當年沒有舉行結婚儀式。所以結婚務必要慎重其事,不可輕率。新聞報導那二位女藝人要結婚的消息,的確都沒有提到要舉行儀式這回事。這就與法律所規定的要有「公開儀式」的要件不合,不過這兩位女藝人都提到要補行婚禮或宴請賓客,也就是說要把結婚這件事稍後會向外界公開,到時候再添加一些必要的儀式,就沒有法律上的疑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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