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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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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被告王○玉在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9巷口持刀殺害劉姓女童乙案,今日偵查終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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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被告王○玉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在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9巷口持刀殺害劉姓女童乙案,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茲就偵辦經過及論罪求刑說明如下: 一、偵辦經過 本件案發後,本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8日,以被告王○玉涉有殺人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王○玉獲准後,隨即多次提訊被告、訊問目擊證人、被告之鄰居及父母,並將被告王○玉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為精神鑑定,另將其尿液、毛髮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為毒品鑑定,以釐清被告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及有無施用毒品。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被告王○玉之尿液及毛髮未檢出毒品反應,另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後,認被告王○玉為本件殺人犯行時,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認被告王○玉涉有上揭殺人犯行,而於今日對其提起公訴。 二、論罪求刑 本署檢察官審酌被告王○玉與被害人劉○○及其家屬素不相識,亦無任何嫌隙、糾紛,被害人或其家屬客觀上顯無可能對被告有何言語或行為刺激,然被告王○玉為滿足其一己私慾,在公眾往來之場所隨機選擇不具抵抗能力之幼童劉○○作為下手行兇之對象,且係當劉○○之母王○○面前,持剁刀直接砍切劉○○之頸部高達23刀,造成劉○○身首異處,當場死亡,足見其下手之重,犯罪手段極其冷血殘酷,其未尊重他人生命權,恣意以兇殘手段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之結果,且劉○○之母王○○親眼見摯愛遭受被告此等兇殘惡行,終其一生必將與鉅大之傷痛相伴,亦使其他家屬承受永難磨滅之失去親人之痛楚及遺憾,參以被告王○玉在公眾往來之場所以此冷血殘暴之手法犯案,造成國人極度震撼,並使社會陷入無安全保障之集體恐慌、不安,產生互不信任之情緒,其行為影響被害人之家庭、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至深且鉅,惟被告王○玉於犯案後,未曾表達其懺悔或對被害人家屬之歉意,實未見其有何愧疚、悔悟之意,並參以被告王○玉所為本件殺人犯行,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且其毫無悔意,難以教化,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故建請法院衡諸我國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等之期待與認知,對被告王○玉處以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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