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本署檢察官就士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即浩鼎內線交易案)今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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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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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士林地院於108年6月21日就浩鼎內線交易案之被告張○慈等5人宣判無罪(下稱本案判決),本署朱家崎檢察長隨即召開專案會議進行無罪原因分析並研議是否上訴,最終決定由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 內線交易規範的是消息而非該消息後來的結果:按內線交易罪中所謂重大消息是指對於正當投資人買賣股票之交易決定或對該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消息。本案所應探討的是被告等5人是否知悉重大消息而買賣股票,而非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於104年8月28日召開專家會議當時OBI-822抗癌藥物解盲是否已經確定失敗的結果。本案判決疑似陷入迷思:只有「解盲失敗」的結果才會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的決定,忽略浩鼎公司當時營業收入淨額為零,該新藥試驗過程是否順利是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因素的重中之重,使得新藥試驗過程中重要的訊息有高度可能成為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決定的重大消息。
二、 檢察官認為下列浩鼎公司進行OBI-822新藥試驗過程中於104年8月28日專家會議時已經明確的重要訊息應屬於內線交易中的重大消息,被告等5位內部人不應在105年2月21日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
(一) 浩鼎公司原送交衛福部食藥署之供查驗登記用藥品試驗計畫所訂之解盲條件:「試驗『總惡化事件人數』需達289人,且人數之判讀,應由獨立判讀中心為之」已確定不能達成,縱使解盲結果未定,此訊息本身即屬於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決定的重大消息,正如同大聯盟比賽開打前夕先發投手受傷而必須更換陣容,儘管勝負結果未定,這訊息仍足以影響觀眾進場意願以及彩券押注的賠率。
(二) 浩鼎公司將在只進行一個樞紐試驗,且惡化事件人數較預期減少的情況下解盲,並在試驗接近尾聲之際,變更試驗計畫書主要療效指標的採認方式,由獨立中心判讀,改為個案醫師判讀,等同於在遊戲結束前變更規則,導致該新藥試驗療效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的機率降低,提高申請新藥查驗登記的難度,縱使當時解盲結果難料,此一訊息仍明確足以影響投資人買賣股票的決定而屬於重大消息。
三、 綜上所述,被告張○慈等5人所為均應構成內線交易罪,本案判決諭知被告等均無罪,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檢察官於今日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檢察官追訴內線交易犯行的目的是為健全證券投資市場,以保障投資人權益,而生技產業必須仰賴大量資金長期投入,訴究內線交易行為也將幫助生技產業穩定成長,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