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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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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回應李屏生就士檢浩鼎內線交易案上訴投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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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李屏生先生於10872日及14日在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分別以「司法的自我反省 從浩鼎案無立論基礎的起訴談起」及「從浩鼎案上訴 看司法為何不受信任」為題投書(以下均簡稱「李文」)之回應

李文對司法及生技產業特別關心,尤其字裡行間對檢察官就此個案行使職權的嚴格鞭策以及對浩鼎解盲前成功取得藥證的機會似乎高度樂觀(雖然解盲結果呈現的事實是失敗的),至表敬佩,然而部分見解容有誤會,本署澄清如下:

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綜合偵查所得卷證顯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可起訴;而檢察官基於審判監督角色,認為影響判決的事實認定或者適用法律有誤,即可上訴。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最高法院見解,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是公司內部人只要實際知悉重大消息進而買賣股票即該當犯罪,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本於客觀事證積極追訴內線交易犯行,是為保障產業投資人權益,並促進生技產業的健全發展。

眾所周知,生技產業的發展是一條漫長的道路,需要長期而穩定的資金投入,如果證券市場不公開透明,甚至如本案出現內部人獲悉內線消息後賣出原持有的股票以獲利了結或減少損失的情形,則當初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外部投資人買入股票豈非形同受騙上當的「冤大頭」?此之所以有媒體將之形容為「博歹筊」(非本署發言內容)。不論如何,生技產業的內線交易疑雲,如果一日不除,難免讓理性投資人裹足不前,而有礙於我國生技產業的永續發展。因此本署認為,在有充分客觀事證顯示內部人涉及內線交易的情況下,檢察官如怠於行使追訴職權,才是在戕害生技產業;如明知法院判決的認定不適當,仍消極不上訴,才是在斲喪司法公信力。

三、檢察官認定重大消息的時點均有卷內客觀事證為憑,李文作者從未接觸過卷證逕為論斷似「無立論基礎」。

再次強調,檢察官認為本案於104828日浩鼎公司專家會議已經明確成立的重大消息是:1、原設定解盲條件即「惡化事件人數不足289人且應由獨立中心判讀」已確定不能達成。2、在只進行一個樞紐試驗,且惡化事件人數較預期減少的情況下解盲,並在試驗接近尾聲之際,變更試驗計畫書主要療效指標的採認方式,由獨立中心判讀,改為個案醫師判讀,導致該新藥試驗療效在統計上有顯著差異的機率降低,提高申請新藥查驗登記的難度。這些重大消息都有浩鼎公司104828日專家會議的簡報資料及相關證人於偵查、審判中的證詞為立論基礎,我們相信以李文作者深厚的法律素養如能接觸相同卷證,也將獲致相同的看法,而非以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的不適當判決論點攻訐檢察官上訴的決定。

四、新藥不到解盲,確實沒有人知道最後結果,但試驗過程中惡化事件人數不足以及將改變其判讀方法是內部人已經知悉的重大消息。

容我們進一步闡述為何上述訊息是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假設在一大型國際棒球比賽,爭冠甲、乙二隊,實力在伯仲之間,各有一位大投手,幾位大棒子。比賽前夕,甲隊原來宣布擔任先發的一號主力投手,下樓梯不慎踩空扭傷腳踝,甲隊保密沒有對外公開,隊醫卻將此情告知經營博弈店友人AA乃以大把鈔票押注乙隊。棒球是國球,相信很多人都明白A所得到的訊息是重大的、明確的、與勝負是很有關聯的。即使乙隊失誤連連,而甲隊棒子很熱,比賽結果還是甲隊贏得勝利,也不影響上開一號投手不能上場,是一個「重大消息」的認知與事實。而內線交易規範的正是這樣的「重大消息」,而非該消息後來的「結果」,本署起訴書係依浩鼎公司就該新藥試驗所設定統計標準,於1040828日進行專家會議時,內部人知悉「浩鼎公司原藥品試驗計畫所訂之解盲條件已確定不能達成」之訊息。而這訊息如果公開,對理性投資人買賣股票的決定會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性,並以「1040828專家會議」為重大消息的明確時點,並沒有以「浩鼎公司內部人已預見解盲失敗的結果」為犯罪要件,李文所述,並非事實。李文又提及「從104828日專家會議開始,到隔年105221日解盲期間,任何浩鼎股票的買賣都算內線交易」云云,亦嚴重誤解我國內線交易規範。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重大消息明確後,必須是「內部人」「實際知悉」該重大消息,在該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該股票始構成內線交易。簡言之,內部人知道重大消息內幕,沒有賣股票,就與內線交易無涉;反之,內部人知道重大消息,如果因為財務週轉所需而買賣股票,就如同喝酒以後達到法定標準,仍因急著處理事情,執意自己開車一樣,均不能免責。李文所述與上開規定,顯有不符。

五、最後,本案檢察官係本於法律上確信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而提起上訴尋求救濟,與李文所述檢察官的「辦案正確性」及「考績」等事項風馬牛不相及,對照本署檢察官已有就部分案件決定不上訴的前例,更足見李文論點實非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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