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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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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申告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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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申告鈴 1.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2.申告鈴裝於本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3.裝置申告鈴處所,懸牌示,標明為「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4.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5.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6.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7.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8.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85年7月29日法85檢決字第190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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