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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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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遴選與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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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刑法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之遴選等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由各檢察機關遴選後,層報法務部備查。

三、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社區得經各該檢察機關遴選為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

前項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得逕行填寫「社會勞動執行機關()登記表」,登記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

第一項之私立學校、公益團體、社區基於公益之需要,得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文件,逕向其所在轄區之檢察機關(觀護人室)索取「社會勞動執行機關()申請書」,提出申請。

經審查核准者,由各該檢察機關函文列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前項執行機關(構),於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事項時,應接受各該檢察機構之督導,若有不適任事由,得由各該檢察機關終止之。

四、社會勞動執行機關()執行社會勞動之程序如下:

 ()檢察機關發函予指定之社會勞動執行機關()與社會勞動人,並敘明指定向執行機構報到之日期。社會勞動人應於指定之日期向執行機關()報到,執行機關(構)於社會勞動人報到執行時,應查驗其身分無誤並告知執行勞務之相關規定,令其在「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人別欄詳細填載其個人 基本資料及繳交一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一張黏於「工作日誌」,一張黏貼於「執行手冊」),始能開始實施社會勞動。如社會勞動人未到場執行時,應速通知該轄檢察機關處理。

()社會勞動人每次提供社會勞動時,執行機關(構)均須令其於「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請保護司提供)簽到退。社會勞動人每次服完勞動後,執行機關(構)應填寫「社會勞動工作日誌」,註明每次之勞動時數;及在「社會勞動執行手冊」(請保護司提供)上簽章認證並註明其累積之勞務時數。

()執行機關(構)於結案時,應將「社會勞動工作日誌」隨函回復各該檢察機關。

()執行機關(構)辦理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期間,由檢察機關之個案管理員負責連絡、追蹤、管理與考核。執行機關(構)在執行之過程中發現有任何疑義或影響執行機關(構)安全顧慮時,亦得隨時向各該檢察機關請求協助或支援。

(五)社會勞動人應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並應遵守各該檢察機關訂定之「易服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如有違反上述之情事,執行機關(構)應即向各該檢察機關函報。

五、執行機關(構)執行易服社會勞動處理原則:

()執行機關(構)應指定專人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提供社會勞動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內為之,每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且每日不以八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執行機關(構)應核實認證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並注意防止有頂替執行或藉故推託等舞弊情事發生。

()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保險等費用應由其自理。

()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時,如有困難或疑義,得請各該檢察機關協助處理。

()執行機關(構)不得向社會勞動人提出非自願性募捐或索取其他不正利益。令社會勞動者提供之社會勞動,應係與其組織公益有關之合法事務,不得涉及個人利益、政治色彩或與現行法令有所牴觸。

()對於因職務而知悉或持有社會勞動人之秘密,應注意保密。

()執行機關(構)因故應行終止或退出執行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檢察機關並返還個案相關文書, 俾便為適當之處置。

()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所需之設備及耗材,由執行機關()支應為原則。

六、各檢察機關為瞭解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情形,得不定期前往該執行機關(構)進行訪查(請保護司提供)

七、執行機關(構)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得建請其主管機關給予該項業務有關人員為適當之獎 勵、記功或補助,如執行機關(構)表現績優,符合表揚標準者,將於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100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50名以上未滿100名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20名以上未滿50名者,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另開視窗-士林地檢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教育訓練暨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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