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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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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1839
保護對象 本會保護之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感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9.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10.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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