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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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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內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183
本分會對出獄人等之保護,係採自由保護方式,必須經他們的同意或申請後方予保護。 一、直接保護: 1.中途之家: 鑑於於更生人對短暫收容輔導的殷切需求,整合社會福利機構,共同推展更生保護工作,發揮輔導保護功能。 2.安置參加生產: 為加強輔導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及就業,相繼成立更生保護事業,以達成受保護人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維護社會安寧之最終目的。 3.技藝訓練: 轉介有意願之受保護人前往公立職訓機構接受技能訓練,並酌予補助參訓人膳食津貼,以協助其順利習得一技之長。 二、間接保護: 1.輔導就業: 受保護人出獄後,有意願就業者,可逕向本分會或各區輔導員請求直接予以輔導就業或轉介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 2.輔導就學: 每學期開始,函請地院、地檢觀護人推薦獎助學金發放人選,經本分會初核後,轉報總會複核。 3.輔導就醫: 年老體衰,身罹重病、傳染病或心神喪失不能自理生活之老人,本分會均予以洽送醫療、救濟或慈善機構治療、安置或收容。 4.急難救濟: 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其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自身經濟無法解決時,得資助急難救濟金。 5.其他服務: 含團體輔導活動、入監輔導、法治教育宣導及推動監獄藝文活動等。 三、暫時保護: 1.資助旅費: 剛出獄或自保安處分處所釋放,缺乏旅費不能返鄉者,隨時供給他們車費,使他們能迅速返鄉與家人團聚。 2.資助膳宿費用: 出獄人離鄉太遠,必須乘車、船、飛機返鄉,因等候班期或辦理出境手續,須逗留時日,期間所需膳宿費用,自身無力負擔者,或為身心障礙,須送醫療或收容機構,無力負擔在途期間之膳宿費用者,予以資助膳宿費用。 3.協助申報戶口: 應受保護人出獄後,需要協助辦理戶籍者或辦理戶籍發生困難時,得由更生輔導員陪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 4.資助醫療費用: 在監獄執行期滿之出獄人,如身患疾病,行動不便,經監獄聯繫本分會,僱車將他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並斟酌情形補助醫藥費。 5.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出獄後欲返鄉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或年齡太小,沿途需人照顧者,或身心障礙且無家可歸,須送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治療或收容者,由本分會予以護送。 6.創業小額貸款: 本分會為了使有小本經營能力及經驗,而缺乏資金之應受保護人,能自食其力,經常接受他們申請小額貸款,由本分會查屬實情者,即貸給款項,協助其創業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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