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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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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888
  1.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1)及重傷(2)、性侵害(3)、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之本人(4)
  2. 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範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該法施行日,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者為限。惟本會創立以後有鑑於不少被害事件發生在該法施行前之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得不到適當保護協 助且求償無著而生活陷於困境。因此,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乃追溯至犯罪 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前五年,即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並申請保護者均予受理,並規劃實施部份保護事項。

 

※註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並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依順序定之: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上述親屬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註2:本法所定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

※註3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註4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2項各款規定。

※註5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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