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據犯保法第13條規定,提供下列對象保護服務: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54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