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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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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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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在國中二年級就讀的陳珍妮,雖然只有十四歲,可是走過的人生道路,卻是坎坷異常。這要從她十二歲那年說起,當年的她正高高興興進入國中就讀,要接受另一階段學習的開始,忽然家中起了晴天霹靂,從少就非常寵愛她的母親忽然被醫師診斷出患了肺癌,而且到達醫藥罔效的第三期,她母親知道病情以後,對於自己有如風中殘燭,隨時都會隨風而逝的生命,雖然勇敢面對。但令她放心不下的是獨生女珍妮,未來將無人拉拔她長大,因為她深知花心的丈夫,自己還有一口氣在的時候已經不重視家庭生活,經常在外留連。一旦自己棄世,怎能期望丈夫全心全力照顧女兒,想到這裡強忍的淚水不禁奪眶而出。後來她覺得光是傷心無濟於事,要趁自己還可以做點事的時候為女兒籌措教育基金。她的作法是將自己所有儲蓄,以女兒名義購買一楝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供作女兒唸書費用,把房屋權狀囑託自己的妹妹保管,並負責執行監管工作。這位偉大的母親在安排女兒的前途以後,心中了無牽掛,沒多久就安然仙逝。 珍妮的母親過世不到半年,正如她母親生前所預料,珍妮的父親非但沒有對失去母親的女兒給予更多愛的關注,還是照常過著應接不暇的應酬生活。讓外人難以理解的是他對亡妻買屋幫女兒完成學業的決定,不旦不予尊重,反而因為自己事業資金的需要,想將女兒的房屋出售,把款項移作投資之用。只是房屋的所有權狀,由他的亡妻生前交給她的妹妹保管,若正式要求交還,勢必惹出糾紛。一位朋友替他出了餿主意,要他向地政事務申報遺失,然後請求補發,所有權狀到手,就可以用陳珍妮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把屋出售。這位只道謀求自己私利,不為女兒前途設想的陳爸爸,便依朋友的指示一步一步去進行。 事有湊巧,陳爸爸向地政事務所申報女兒房屋所有權狀遺失,請求補發的申請書到了地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便依法公告。這公告剛好被陳珍妮的阿姨上網看到,因為所有權狀好端端起在她的保管箱中保管,那有遺失這回事。便向地政事務所說明,及時阻止補發所有權狀的陰謀。受陳珍妮亡母委託並監管財產的阿姨,由這件事警覺到陳珍妮的父親已經在覬覦陳珍妮的房屋了,否則他明明知道所有權狀是交由阿姨保管,為什麼還要去申報遺失,顯然意有所圖。只是珍妮的父親是珍妮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為女兒出售房屋。自己雖然受託監管財產,但是沒有權利來阻止,內心異常焦急,每天都到鄰近的房屋仲介店看看有沒有新的情況出現,有一天居然被她發現一家仲介店內有這筆房屋委託出售的資料,除了當場向店家告知房屋有糾紛以外,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陳珍妮的亡母生前替珍妮購置一楝房屋,經過登記為她的名義之後,依民法規定,珍妮便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這房屋是她母親生前買來送給她的,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是她的特有財產。一般人出售房屋,只要房屋的所有權人自己決定就可以。不過,珍妮只有十四歲,在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她的母親過世以後,父親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是她唯一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規定:「由父母共同管理。」又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依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陳珍妮的父親,對於陳珍妮名下的房屋,只有供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如果將這房屋加以處分,也就是出售與他人,則非為子女的利益,就不得為之。陳爸爸要出售女兒的房屋,是為了自己事業的投資,而非為女兒的利益,依法條意旨是不可以出售的。如果為人父母者,為了私利,還是執意出售,在過去,這種濫用親權,損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的行為,依修正前的民法第1090條的規定,只有最近尊親屬或者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才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如果沒有尊親屬,親屬會議也無法組成,豈不是眼睜睜看著不盡責的父母將子女的財產變賣殆盡!本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已經將這一條文修正,內容改為:「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由這修正法條來看,房屋的所有權人陳珍妮,以及受託保管所有權狀的阿姨,都有資格請求法院來停止陳父的親權。另外新修正的第1086條增訂了第2項,明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一旦選出,作為父親的法定代理人身分,當然消失,想作怪也無從作起!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7月1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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