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口罩的刑事責任《囤20箱口罩 新莊某藥局遭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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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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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Q&A:
Q:囤積生活必需用品或防疫物資,是否構成犯罪?
A:
1、109年1月15日才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51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新增條款)。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增條文)。
2、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Q: 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謂「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指的是哪種用品?
A:
由於去年(108年)一度傳出衛生紙將漲價因而引發民眾搶購囤積的「衛生紙之亂」,行政院為打擊假新聞也將矛頭指向民生必需用品,所以於今年(109年)1月15日修正通過刑法第251條條文,也就是除了囤積糧食、農產品等民生必需的飲食品、以及種苗、肥料等農業、工業必須品之外,還增加凡是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也在刑事處罰的範圍內。而行政院也已在刑法修正通過後半個月內的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品,所以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或是意圖影響上列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都將成立刑法第251條之刑事犯罪。
Q: 哪些物品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的防疫物資?
A:在武漢肺炎疫情還在民眾持續關切的情形下,目前防疫物資主要是指口罩、防護衣、耳溫槍、消毒物資等。
Q: 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或防疫物資,除觸犯刑事責任外,是否還有行政裁罰?
A: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42條規定:公司行號、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團體或個人,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否則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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