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什麼是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 資料點閱次數:613

答:就是暫緩起訴,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依職權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可依犯罪等情節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命被告附帶履行一定事項或負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