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心神喪失者、懷胎五月以上者、生產未滿二月者、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有上述法定原因事由者,可以具狀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