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主任檢察官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4686
主任檢察官業務職掌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20條,主任檢察官業務職掌如下:
1、本組事務之監督。
2、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3、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4、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作、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5、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6、法律問題之研究。
7、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