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紀錄科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779
紀錄科業務職掌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0條,紀錄科業務職掌如下:
1、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2、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
3、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製作。
4、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
5、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6、關於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
7、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8、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9、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10、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11、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保管、查註。
12、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