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2條,文書科業務職掌如下:1、關於印信之典守。2、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3、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4、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5、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6、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7、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8、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9、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10、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