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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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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3120
文書科業務職掌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2條,文書科業務職掌如下:
1、關於印信之典守。
2、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3、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4、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5、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
6、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
7、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
8、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
9、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
10、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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