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6條,法警室業務職掌如下:1、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2、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3、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4、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