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7、68條規定: 1、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2、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