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4條,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1、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2、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3、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