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六章法醫師及檢驗員業務職掌如下:1、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2、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3、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