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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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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946
檢察長業務職掌

 

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條,檢察長業務職掌如下:
1、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2、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
3、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5、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6、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7、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8、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9、律師懲戒之移付。
10、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
11、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
12、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
13、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
14、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15、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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