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檢察官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4600
檢察官業務職掌


 

依據「法院組織法」 第60條,檢察官業務職掌如下:
1、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2、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