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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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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業務職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4044
檢察事務官業務職掌


 

依據「法院組織法」 第66-3條,檢察事務官業務職掌如下: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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