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主管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6、39條,書記處業務職掌如下: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書記處之下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及總務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