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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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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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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被告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案件在法院審判中,檢察官依法應到庭實行公訴,在法庭上以詰問證人、鑑定(證)人等等方式,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法院調查,並就案件之事實、法律、量刑等事項進行辯論,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同時確保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之落實。

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1211日、11511日分階段施行,在國民法官審判新制下,非但檢察官之偵查業務及公訴法庭活動負擔都大幅增加,對犯罪追訴而言,也是新的挑戰。而本署已依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指示,提前完成一切必要之培訓及整備,未來檢察官面對制度典範之變動,仍將一如既往,積極以對、全力以赴,以充分發揮自身角色職能,保護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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