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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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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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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456457之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之,以貫徹國家之刑罰權。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認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得依同法484485條之規定,得以書面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刑之執行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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