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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7月27日 失物招領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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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拾得現金新臺幣200元整。

 

拾得時間: 115727

 

拾得地點: 本署偵查庭

 

公告期限: 自公告日起6個月(至116127日止)。

 

認領方式: 請失主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說明遺失時間、地點及相關情形,於上班時間向本署政風室辦理認領。

 

期滿處理: 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認領者,該遺失物所有權依法歸屬國庫,並由本署逕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