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拾得現金新臺幣200元整。
拾得時間: 115年7月27日
拾得地點: 本署偵查庭
公告期限: 自公告日起6個月(至116年1月27日止)。
認領方式: 請失主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說明遺失時間、地點及相關情形,於上班時間向本署政風室辦理認領。
期滿處理: 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認領者,該遺失物所有權依法歸屬國庫,並由本署逕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