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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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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而降的繼承債務"法律常識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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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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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而降的繼承債務 問題: 小美的爸爸經營一家小公司,小美是爸爸的掌上明珠,爸爸無論多麼辛苦,總是盡全力讓小美過著不愁吃穿的生活。小美12歲那年,小美的爸爸因發生車禍意外而過世,小美和媽媽非常傷心,強忍著傷痛辦理爸爸的後事。過了1個月,媽媽因為債權人找上門,才知道爸爸生前有5000萬元之債務,債權人說小美和媽媽是繼承人,必須負責償還債務,媽媽這時該怎麼處理才不會使生活陷入困境呢? 答案: 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但為了避免「父債子還」,因為繼承而終其一生在償還繼承債務,民法特設有「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和「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的制度,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小美和媽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是爸爸之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如果媽媽和小美清楚地知道爸爸留下來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那麼媽媽和小美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果媽媽和小美不清楚爸爸所有的財產是不是大於債務,是不是清償後還有財產可以繼承,這時,媽媽和小美可以選擇在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反之,媽媽和小美未於上開期間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那麼就必須承受爸爸一切的權利、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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