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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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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割喉案偵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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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被告龔○安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下午,在臺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持刀割喉殺害劉姓女童乙案,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茲就偵辦經過及論罪求刑說明如下: 一、偵辦經過 本件案發後,本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30日,以被告龔○安涉有殺人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龔○安獲准後,隨即多次提訊被告龔○安、訊問被害人家屬、目擊證人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人員,另勘驗文化國小現場,並將被告龔○安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作精神鑑定,以釐清被告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嗣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醫學部鑑定後,認為被告龔○安為本件殺人犯行時,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後,認被告龔○安涉有上揭殺人犯行,罪證明確,而於今日對其提起公訴。 二、論罪求刑 本署檢察官審酌被告龔○安雖於上揭殺人犯行尚未遭人發現之前,即撥打110向警方表示其在文化國小內殺害被害人,而該當「自首」之要件。惟依被告龔○安之供述情節,其之所以撥打電話向警報案,無非僅係殺人計畫中之一部分,且係知悉其已無從遮掩相關之犯行,而非係出於自身內心悔悟,是揆諸刑法第62條之立法意旨,建請法院勿對被告減輕其刑。 另檢察官審酌被告龔○安僅因為己紓解壓力,即對年僅8歲毫無抵抗能力之女童予以割喉,其殺人手段冷酷、兇殘,無絲毫之猶豫,可見其心性之殘忍。其所為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復使被害人家屬身心嚴重受創,肆意破壞一美滿幸福家庭,天倫夢碎,更使社會良善民眾、為人父母,時時身處恐懼,悲憤莫名,其惡性實為深重。並參以被告龔○安所為本件殺人犯行,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所難容,已毫無教化之可能與必要,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故建請法院衡諸我國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及人性普世價值之期待與認知,對被告龔○安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與維護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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