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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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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捷運站殺人案偵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 資料點閱次數:637
本署就被告郭○君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晚間,在臺北市中山捷運站持竊得之水果刀隨機殺害4名民眾乙案,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及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茲就偵辦經過及論罪求刑說明如下: 一、偵辦經過 本件案發後,本署檢察官隨即指揮員警蒐證,並於104年7月21日訊問被告郭○君後,以被告涉有殺人未遂重罪,且因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嗣經裁定獲准後,隨即傳喚被害人及目擊證人到庭訊問,並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及照片,釐清被告案發時之情形。本件被告郭○君亦自白其犯行,罪證明確,而於今日對其提起公訴。 二、論罪求刑 本署檢察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均不認識,僅因個人情緒發洩即持長達20公分之尖銳水果刀,至人來人往人潮眾多之捷運站內隨意揮刀殺人,造成社會莫大之恐慌及鉅大不安全感,其被捕後仍供稱倘無人阻止會繼續殺到全部的人都死光等語,顯見其殺意甚堅,犯後亳無悔意,幸雖未造成無辜民眾死亡,仍請法院審酌上情從重量刑,以戒來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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