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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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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魏姓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國防部產製之公文,遭移送贓物、妨害秘密等案件,於今日偵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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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魏姓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國防部產製之公文,遭移送贓物、妨害秘密等案件,於今日偵結,說明如下: 本件係憲兵指揮部臺北憲兵隊移送魏姓民眾涉嫌於民國105年2月間,於網路上拍賣國防部所產製之公文,認其涉犯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經本署調查結果,認其涉犯妨害秘密罪嫌部分,予以簽結,就贓物罪嫌部分,應予不起訴處分,理由如下: 本件移送機關認被告所犯屬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系爭公文係前總 政戰部政四處(現改制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實施調查產製資料,可知系爭公文之所有人應為國防部,然因國防部並未提出妨害秘密之告訴,從而,此部分顯已欠缺追訴條件,自應予以簽結。 就贓物罪嫌部分,經本署向國防部函詢本件公文之屬性,認其既未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重新核定機密等級,則已屬於一般公務文件,而失去機密之屬性。且本件依現有資料,無法證明系爭公文為竊盜、侵占、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要難認屬贓物;參以被告係依正常交易管道收受系爭公文,並已清楚說明系爭公文之來源,尚無法認定其主觀上明知贓物又故為收受,凡此種種,均難認被告所為與刑法收受贓物之構成要件相符,要難以該罪責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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