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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所有之石狛犬毀損案件」李○○等4人涉嫌毀損案件,偵查終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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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6-06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資料點閱次數:99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偵辦「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所有之石狛犬毀損案件」李○○等4人涉嫌毀損案件,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被告李○龍、邱○芛、呂○遠及王○鑌等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均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李○龍、邱○芛因個人政治傾向,不滿臺北市立逸仙國民小學(址設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2 號,下稱逸仙國小)將石犬放置在校園門口,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28日20時14分許前往逸仙國小,分持李○龍所有之榔頭2 支,猛力敲擊校門口之石犬,致該石犬局部碎裂,外觀效能喪失。 二、 李○龍、邱○芛因上開案件經本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經該院裁定羈押後,呂○遠及王○鑌因而心生報復,而萌歹念,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 年5 月30日1 時許,由王○鑌駕駛車號1271-TJ 號自小客車,搭載呂○遠抵達逸仙國小前,由王○鑌手持不詳木棍猛力敲擊左側石犬之背部,呂○遠則負責在旁以手電筒提供光源,並注意有無民眾經過,致該石犬背部、尾部石塊剝落,均足生損害於逸仙國小。 參、偵辦情形說明: 本案李○○與邱○○於毀損現場為警查獲,員警並依現行犯之規定,將其2人逮捕後,解送本署偵查,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後,雖坦承犯行,經諭令各以新臺幣5 萬元交保,均拒絕繳納保證金,經本署檢察官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後,經該院裁定羈押獲准。呂○遠及王○鑌因被告李○○與邱○○經法院裁定羈押,心生不滿,僅為發洩情緒,漠視法律規範,忽略對他人財產權應有之尊重,竟再行持木棍毀損逸仙國小之石犬,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本署結股黃睦涵檢察官偵辦,經本署檢察官指示員警封鎖現場並由鑑識人員到場採證,調閱過濾周邊監視器,掌握犯嫌身分後,經警拘提王○鑌、通知呂o遠到案並於106年6月1日經本署檢察官訊問完畢,呂姓及王姓2名犯嫌均坦承共同毀損逸仙國小前2尊石狛犬文物犯行不諱。全案共計訊問11人次。 本案李○龍、邱○芛前甫因毀損案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明知其等僅因彰顯政治傾向竟以侵害他人財產權為手段,此等漠視他人權益之行為,已觸法網並影響社會秩序,仍故為本件犯行。本署檢察官雖審酌其等觸犯法律情節及為後續刑事偵查程序進行諭知2人交保,然其2人當庭拒保。承辦檢察官參酌被告2人前次台南及本次犯案過程中,均以臉書或張貼相片或開啟直播,全程轉播其等毀損之犯行;且被告2人於臺南案件迄今仍隱匿其等毀損證物之去向,於本件復不願交保以確保其等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能遵期到庭,更凸顯其2人對法律秩序之輕忽與蔑視,非予羈押,實有礙於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故於同日15時50分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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