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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洗防法見效,檢察官緊急查扣,追回被害人遭侵占之美金1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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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7-01-31
最後更新日期:108-11-12
資料點閱次數:521
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於去年(106)6月28日施行,擴大洗錢犯罪之定義及降低前置犯罪門檻為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增強洗錢犯罪之打擊面。本署邱智宏主任檢察官、張聰耀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中山站偵辦新加坡WOODPARK公司臺灣帳務詹○芬夥同其夫王○山侵占美金156萬元公款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王○山夫妻涉犯刑法業務侵占及洗錢罪,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將犯罪所得美金156萬元全數自美國及國內所借用之他人帳戶中全數匯還被害人。 本件被告詹○芬自87年間起受新加坡WOODPARK公司姜姓執行董事委託在國內管理該公司之中國信託OBU帳戶,因近來被告詹○芬及其夫王○山與姜姓執行董事相處不睦,竟心懷不軌,先借得親友在美國及國內銀行帳戶後,即先後於106年12月11日及12日將新加坡WOODPARK公司之中國信託OBU帳戶內存款陸續匯至被告不知情之親友設於美國及國內銀行帳戶,共計美金156萬元,以此方式侵占新加坡WOODPARK公司款項,並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 由於業務侵占罪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在新洗錢防制法中已列為洗錢之前置犯罪,本署(主任)檢察官於106年12月14日受理本案後,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朝業務侵占及洗錢罪方向偵辦,在查明資金去向後,迅於同(14)日依法緊急查扣被告2人借用之國內親友銀行帳戶,共計扣得美金100萬元,確保犯罪不法所得不遭被告隱匿,避免犯罪被害人事後無求償無門,藉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充分體現洗錢防制新法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之目的。至緊急扣押部分,檢察官則依法陳報臺灣士林地法院備查獲准。檢察官隨即偵訊被告,王○山2人見東窗事發,且隱匿在國內之犯罪所得已全數被扣押,遂自白全部犯行,被告王○山並於106年12月18日將前已移轉至美國親友銀行帳戶之美金56萬元匯回新加坡WOODPARK公司之中國信託OBU帳戶。檢察官因此考量被告王○山夫妻犯後態度均良好,且侵占之款項業已全數返還新加坡WOODPARK公司,復徵詢新加坡WOODPARK公司臺灣地區代表人意見後,同意給予被告王○山緩起訴處分之機會,並諭知被告王○山緩起訴期間2年,且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至被告詹○芬因罹癌業於107年1月18日辭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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