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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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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本署積極偵辦陳姓民眾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 遏止違法飛行、保障飛航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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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日前媒體報導民眾發現疑似R22型直昇機於新北市淡水地區違規起降及飛行情事,本署查悉該行為涉嫌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03條、第104條刑責後,隨即於109107日分案並指派機動組主任檢察官張惠菁、檢察官黃睦涵開始偵辦,召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偵查隊、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第三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查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偵查隊組成專案小組,並邀請民用航空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相關權責人員會商研議後,於昨(8)日下午經多方聯繫疑似對象到案說明未果,復發現犯罪涉嫌人有規避滅證之跡象,於情況急迫之下,檢察官隨即簽發拘票,於今(9)日凌晨拘提陳O庭到案,復為緊急保全相關事證,依法逕行搜索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倉庫,扣得犯罪工具Robinson R22 BetaⅡ型輕型2人座直昇機1部等相關事證,並通知搭乘與目擊上開直昇機於新北市淡水地區飛航起降之蔡姓民眾、孫姓民眾等二名證人到案說明及協助調查。據調查所悉,被告陳O庭係於109913日上午駕駛扣案直昇機,搭載蔡姓友人自桃園市龜山區之山區倉庫起飛,沿海邊飛行,途經八里至淡水淡海新市鎮(即前經媒體報導民眾拍攝之該直昇機起降處)降落,短暫停留後即行返航。證人蔡姓民眾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後諭知請回;證人孫姓民眾因另涉偽證罪嫌,經檢察官告知權利事項與所涉罪名後,以被告身分訊問完畢並諭知請回;被告陳O庭則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03條使用違法航空器飛航罪、第104條無證照飛航罪等罪名,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新臺幣50萬元。

      本署感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專業資訊協力調查及專案小組各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徹夜偵辦之辛勞,使本案能迅速偵破,遏止違法飛行歪風,並藉此鄭重呼籲飛行愛好者,應循合法管道取得相關證照及使用合法航空器飛行,以維護空中航機飛航秩序,並保障自身及地面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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