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3級警戒 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及法治教育調整作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25
  • 資料點閱次數:4570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3級警戒  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及法治教育調整作為

   

本於防疫優先原則,避免當事人在徒奔波,增加染疫及疫情擴散之風險,為維護本署人員與洽公民眾健康,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警戒3級以上(含3級)期間,暫停假釋/緩刑保護管束、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個案到署執行約談、採尿、社會/義務勞動、法治/衛生教育、說明會、心理諮商及各類治療團體等活動。

一、保護管束:

1、請主動聯繫承辦觀護人確認改期日期,並請自行下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防疫警戒3級以上 書面報告表」(如附件1,填妥後請於郵寄或下次報到提交。

2、收到告誡函通知報到者,本署將另行通知報到日期。

二、法治教育課程:

1、 防疫警戒3級以上(含3級)期間改為線上上課,請至台北e(網址: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選擇本署指定之課程(請參考附件2)進行線上課程,上課方式(請參考附件3)及影片說明(請點選觀看)。完成線上課程後,須將學習證明繳交至本署,始予以認證時數,線上課程每月僅認證3小時,學習證明需於每月10號以前繳交,非本署指定之課程不予認證時數,請勿重複修習相同課程,學習證明繳寄方式如下:

  (1)郵寄:士林地檢署觀護人室必要命令專股收(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2emillslcb2@mail.moj.gov.tw

3)傳真:02-2836-2857(必要命令專股收)

文件交寄後請來電02-2833-1911分機2214向法治教育老師確認是否完成收件以確保個人時數認證相關作業。

2、課程暫停,至防疫警戒3級以上解除後恢復辦理。

台端如未依規定履行完成,將依法令聲請撤銷。

受緩刑宣告者,依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受緩起訴處分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1項,得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以上如有疑慮,請於上班時間致電承辦股觀護人

本署總機:02-28331911

分機:(觀股)觀護人:2002(循股)觀護人:2003 (菊股)觀護人:2004

  (諄股)觀護人:2005(保股)觀護人:2006 (束股)觀護人:2007

  (竹股)觀護人:2008(松股)觀護人:2009 (管股)觀護人:2010

  社會勞動:2201-2209   戒癮治療、法治教育:2213221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