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執字第4485號黃漢昇案件刑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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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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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士檢清執庚 105 執 4485字第 18355號
附件:
主 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執字第4485號黃漢昇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暨利息,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http://www.slc.moj.gov.tw/)。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 應受發還人詹朝明因105年毒偵字第797號案件,以新臺幣1萬元為被告黃漢昇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詹朝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依法特此公告招領。
二、 自公告之日起滿10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三、 本案承辦人:庚股書記官,電話:(02)2833-1911轉(02)2833-1911轉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