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被告劉達億及參與人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等案件之犯罪所得, 請求權人得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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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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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告劉達億及參與人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等案件之犯罪所得, 請求權人得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士檢卓執庚 110 執沒1179001689
公告被告劉達億及參與人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之犯罪所得捌仟柒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及新台幣參仟陸佰貳拾捌萬捌仟元,請求權人得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 案號: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1179號(庚股)
- 被告姓名:劉達億。參與人: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沒收物內容:以實際執行沒收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發還或給付。
- 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
最高法院於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於110年6月9日判決確定。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被告劉達億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捌仟柒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參與人昱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陸佰貳拾捌萬捌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聲請截止日期:111年6月8日(裁判確定屆滿一年內)。
- 請求權人(權利人、2.取得執行名義人、3.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之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之被害人),得於聲請截止日期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提出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 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 本案案號及案由。
-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 聲請給付及請求權人依第六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 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數額。
-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內應予駁回。
- 聲請人有數人且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
- 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十一、本件聯絡人:庚股書記官,電話:(02)28331911轉6907。